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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大妈在邻居水桥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儿索赔50万,法院:应该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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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4 13:23:52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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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妈家旁边不远有个池塘,这个池塘是天然形成的,里面的水比较干净,刘大妈经常去这里洗菜洗衣服。

后来,这个池塘被王先生承包下来了,王先生拿它来养鱼养虾,认为水质好养出来的鱼虾肯定能卖个好价钱。

同时为了不得罪村里人,王先生并没有指责村民洗菜洗衣的行为,依旧允许刘大妈这样的村民来这里洗菜洗衣服。

只不过为了安全,还是设置了警示标志,安装了一些防护围栏。

大妈在邻居水桥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儿索赔50万,法院:应该赔钱-1.jpg

常来洗菜洗衣服的还有一户人家,也住在池塘边上不远的地方,这家人姓林,他家经济条件还可以,为了方便大家洗菜还在池塘边上搭建了一座水桥。
建之前得到了村委会和王先生的允许,由林先生一家出钱。

有了这个水桥后,林先生一家和刘大妈洗菜都很方便了,大家都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哪曾想到啊,刘大妈有一天在水桥上洗菜掉进池塘里被淹死了。

那天和往常一样,快到中午的时候刘大妈从地里弄了菜回来,在池塘边完洗菜就准备回家弄中午饭,突然刘大妈脚下一个踉跄直接掉进了池塘里。

她大声呼救,但无人应答,离得最近的林家,因为年迈的林母在就有了耳背的毛病,因此也没有听见,就这样刘大妈死在了池塘里。

快到傍晚时,其他的村民来这里洗衣服才发现。很快,刘大妈的子女赶到了池塘边,村干部也来了。

村干部认为是一起意外,也就没有报警,让刘大妈的子女将刘大妈的遗体妥善处理后事,尽早入土为安。

但刘大妈的子女非常伤心,在伤心之余认为这事应该林母负责,认为要不是她不救刘大妈,刘大妈也不会死,而且还认为修建水桥的林先生和池塘承包者王先生也有责任。

村干部见此情形连忙劝刘大妈的子女不要无理取闹,并说刘大妈入土为安才是现在的要紧事。

大妈在邻居水桥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儿索赔50万,法院:应该赔钱-2.jpg

可刘大妈的子女不听劝,直接将林母、林先生、王先生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赔偿。

林先生表示自己是做好事才修建的水桥,刘大妈自己落水死的,关他和他什么事。再说自己母亲耳背啥也听不清,怎么就因为没有救人要承担责任?

王先生也很无奈,自己就是承包了一个池塘养鱼,刘大妈自己要来池塘洗菜,最后淹死了他还要负责?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判决,林先生承担10%的责任,剩下的责任由刘大妈自己承担,林母和王先生无需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根据案情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刘大妈的遇难事故牵涉到了四个主要的责任方:林母、林先生、王先生和刘大妈本人。

首先,林母在此次事件中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不能因为林母耳背没有听见呼救,就要承担责任,同时刘大妈落水和林母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林母没有必须救刘大妈的义务。

而林先生因为他修建了水桥,是水桥的拥有者,应当对水桥设置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栏杆,警示牌等。

虽然水桥的修建为大家提供了方便,提供了更多的活动空间时,但也增加了池塘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林先生作为修建者、管理者,应该对水桥进行管理和维护,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因此,刘大妈的死林先生有一定责任。

大妈在邻居水桥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儿索赔50万,法院:应该赔钱-3.jpg

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作为一位承包池塘养鱼的经营者,尽管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围栏,但他还是要对池塘的安全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措施,包括对池塘的环境和周围人员行动的监管和控制。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是《民法典》另有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大妈的死亡其实还是在林先生的水桥上发生的,因为林先生的水桥没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因此池塘经营者不用承担责任。

最后,刘大妈本人对她在洗菜和洗衣服时落水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尽管经常在这洗菜没出过问题,但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这样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当池塘边没有类似栏杆、栅栏等简单安全措施保护或者提醒的情况下,更应该加倍谨慎。

但是刘大妈忽视了这一点,认为不可能出事,那么在知道有风险还愿意冒着风险实施行为,那么最后导致的结果只能自己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林先生承担10%的责任,王先生和林母无责,刘大妈承担剩余90%的责任。
小结

林先生出于好心,但没想到摊上这么一件事,归根结底还是没有最好防护措施,假设一切都整理妥当,我想林先生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自身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并提高风险意识,重视安全生产和生活。

每个人也都应该注重自己的行为安全,从而避免类似的安全问题的发生。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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吟游江湖 2023-6-6 08:26 威望 +2
阿毛 2023-6-5 12:06 威望 +2
发表于 2023-6-4 13: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法官是什么逻辑?把社会风气都带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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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燎原 威望 +2
任城老丝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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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好事补桥修路的人,注意了!阿弥不能陀佛。法官有可能会判你们,赔钱赔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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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老丝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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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法官哪里毕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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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燎原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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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装上栏杆栅栏咋洗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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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情提醒大家:任何好事都不能做,否则要摊上大事。因为你我做不到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应义务。包括修桥铺路的事情,万一桥被压塌了死了人,路上的坑甩死了人,你作为拥有者,要承担责任的。你看,林先生修了个水桥,没有万全保命措施,所以担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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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好事不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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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说好人不能做,但林先生就是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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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封闭,禁止洗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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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子女不厚道,平时肯定知道自己的母亲为贪图方便并节约一向在此洗东西,邻里间互相友好才一直如此,出事纯属意外,但这家子女却恩将仇报,为贪图这区区百分之十的小财害到邻里团结友爱的关系荡然无存,也带动社会风气变得更加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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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如旧社会县官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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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已承包了鱼塘!不让人家去用肯定又要闹,免费让人家用出了事还要赔偿,真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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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以后不要这么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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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例还有一个比方,你救了一个人,要对他终身负责,如果他死了你也是有责任的,谁叫你救他的。[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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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丶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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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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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但是于情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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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判决,中国将没有人再做好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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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3: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法官大妈死在人家鱼塘里,这鱼还咋卖,必须索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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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5 10: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施主,路边伸手要钱的这样也不能随便给,不然被施舍人拿钱去买把水果刀,万一伤了或杀了人,回头还是要牵扯到施主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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