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羽
编辑|司徒夜
<hr>“我们是警察,你们敢袭警?”“管你是谁!半夜强闯民宅!打的就是你!”陆某父子冲着屋外民警扔过砖头后,嘶嚷着。
25年前的一天凌晨,天刚蒙蒙亮,贵州桐梓县的几名警察来到村民陆某家中,对他进行了强制传唤,理由是他有干扰机关工作秩序的嫌疑,但陆某坚称第二天早上再说,始终不肯打开屋门。
警察“强攻”,遭到陆某父子用砖、木棍反击,3名警察负伤。
这是否构成“袭警”行为、妨碍公务罪?又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一、是“强闯民宅”还是“贸然袭警”?
陆某生于1948年,本案发时居住在贵州省桐梓县一处村庄,自盖了一栋三层自建房。
1998年11月9日凌晨,桐梓县四名警察在陆某家门口等候。
他们携带的传唤令,逮捕令的内容是:陆某涉嫌“1998年7月29日破坏公署工作和安全事件”,于1998年11月9日前到本局受审。
按理说,他们传唤并没有问题,但是凌晨一点,这个时间段是比较奇怪的。
这个时间执行公务,可能还无可厚非,但是用消防云梯进入,是否就有些过分了呢?
这都是一些疑点。
警察敲响了陆某的房门,示意他打开房门。但陆某不肯打开房门,说是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等天亮了再说。他还叮嘱了儿子,万一有警察闯进去,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必要情况下可以“自我防卫”。
看到这,我们又不得不提出疑问,本来是一件可以商议的事情,为什么非要搞得“兵戎相见”?
这几位民警也不是省油的灯,随即将情况上报给桐梓县公安局,要求增加民警对其进行传讯。随后,公安局副局长带着其他几名民警也赶到了现场。
副局长在门口说,陆某正在被传唤,并持有传唤证明。但陆某依旧不肯打开房门,非要说:“等到明天早上才能打开房门。”
“副局长,陆某死活不开门,我们到底怎么办?”数九寒冬,几名民警竟在陆某楼下急出了一身汗, 围着陆某家的房子团团转。
副局长一咬牙:“我们有传唤令,他不服从本就是违法,强攻!叫消防车!” 说是迟那是快,副局长马上打电话叫来了消防车,打算陆某如果一直不从,就用消防云梯从窗户“强入”。
这一次的“强攻”,兵分两路,势如破竹。
“这一家刁民,真是胆大包天,我让他知道’拘捕‘的严重后果!”副局长一边破口大骂,一边指挥两队警察,上房顶的上房顶,闯门洞的闯门洞。
一楼的警察不停地敲打着大门,陆某一家人则是从三楼往下扔砖头,砖头砸在民警手持的盾牌上,发出“叮叮当当”的声音。两名警察抬起一根高压水枪,对着二楼就是一通“狂轰乱炸”。
另外一队警察,则从消防车的消防云梯爬了出来,慢慢地把手伸到了三楼的天台上。
没过多久,两队警察在三楼天台汇合,将陆某父子强制带走。
但是,警察后续也为此行为而买单的。其中一名民警称,在进入屋内之后,被陆某家属殴打致伤;两名民警刚刚来到三层天台,就被陆某儿子打了个措手不及。
三名受伤民警被送往医院,三人伤情经过法医鉴定都属于轻伤,分别在医院花费了2000余元,1200余元,700余元的医疗费。
那么,这种情况下,陆某父子的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呢?到底是民警问题,还是陆某父子的问题?
二、是“罪不可逃”还是“无罪释放”?
有了“袭警”的“壮行”,接下来,等待陆某父子大概就是刑拘,接受审判了。检方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也提出了民事起诉,那就是三名警察的医药费。
桐梓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作出如下裁定:陆某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无故拒受传唤,持砖砸警察,妨碍警察正常执法,并指示儿子使用武力,其儿子持木棍殴打警察,造成民警受伤。
经审理,陆某被控妨碍执行职务,被判2年有期徒刑;其子犯妨碍公务罪,被判1年监禁;要求陆某和其子赔偿给受伤民警相关医疗费用。
两人对此不服气,陆某心想:“是他们强闯民宅,都来了消防车扒窗子了,和强盗有什么区别?不知道的以为是强盗!”于是提起了诉讼,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9号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如此来看,二审判决已完,陆某父子二人的判决结果似乎无法逆转。但反转在十六年后出现了:
2015年,卢某父子二人不服继续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指派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再审裁定,“原判决中,陆某父子因使用武力妨碍警察传召陆某,并殴打警察,涉嫌妨碍警察执行职务,属于违法犯罪,其适用法律不当”,并责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1998年11月9号,桐梓县公安局将陆某传唤到了当地派出所,当日凌晨时分,警方前往陆某家中进行了传唤,但陆某所说的“天亮以后再来”,并没有超过规定时限。
因此,无法判定其是拒捕还是回避。桐梓县公安机关对陆某采取的传唤措施,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因此,对于陆某父子二人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属于司法实践中的失当。在此情况下,由于对陆某和陆安强的传唤采取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强制措施,因此也不应当对其连带侵权行为进行追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4号作出终审裁定:陆某父子等人无罪;对受伤民警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陆某父子行为是否构成“拒绝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
在我国,公安机关的传唤主要有口头传唤、传唤证传唤和强制传唤三种方法。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强制传唤”是指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逃避传唤”的被传唤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合理与否,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情节、性质和一般的社会常识,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形来判断。
比如在本案中,陆某的行为实际上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这是由于陆某并没有“拒绝传唤”,只是说“明天天亮再来”,但警察没有等明天早上再来,所以才会和陆某发生了争执。如果警察能够等到天亮再来,那如果陆某再来一次“拒捕”,警察破门而入就显得合情合理了。
此外,只有在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案件处理机构或出入境边检机构的负责人同意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是非法的。
二、陆某父子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其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暴力或者威胁,应当达到能够妨碍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程度,也就是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被定罪。
本案中的陆某父子,警察在半夜一点钟,强制开门抓人却反被殴打,这样的做法有没有必要,是否适当,还有待评价,因此,也更难将陆某父子二人的行为定义为“袭警”和“妨碍公务罪”。
«——【·结语·】——»
本案中,初审法院对打人者判处两年监禁,而终审法院对打人者不予追究,表明初审法院与终审法院对打人者所作的证明以及对其所作的司法解读均有重大差别。
这既是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有关证据和侦查方法存在缺陷的表现。为此,必须完善审判过程中的诉讼程序,完善诉讼证据保护,以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而陆某父子二人的案件直到25年后才得到“翻案”,可谓时间如流水,也足以见得我国要加强提升法治建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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