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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山东高级法院精准适用法律,为成武百姓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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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3 16:17:03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发2023-07-14 11:12·上天摘月下海捉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精准适用法律,为菏泽成武百姓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伞”
       感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精准适用法律,为菏泽成武百姓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伞”,山东高院的行政判决鼓舞了菏泽成武百姓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信心,捍卫尊严的决心,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程楼村全体村民拍手称赞,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精准适用法律点赞!10余年的土地权属矛盾就在这一刻得到了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解决,这其中有一段曲折的故事。。。
山东高级法院精准适用法律,为成武百姓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伞”-1.jpg

土地是百姓赖以生存的根本,百姓的生命,从中有百姓的传承和故事。

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程楼村与金乡县人民政府为原马庙镇周沙窝村多年以来一直土地争议,2012 年 10 月 7 日金乡县人民政府在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为原马庙镇周沙窝村民委员会颁发金集有(2012) 第 1775 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2021 年 3 月 24 日,原金乡县马庙镇周沙窝村民委员会及其村民周成春、周奉元、周奉齐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请求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依法确认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2022 年5月 13 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金乡县马庙镇周沙窝村与成武县大田集镇程楼村土地权属争议终止调查处理的决定》,认为:金乡县人民政府已对争议地块的部分区域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如对金乡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另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此,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决定终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程楼村全体村民为了捍卫土地权属的法律尊严,2022 年 7月 22 日向济宁市人民政府因金乡县人民政府向原马庙镇周沙窝村民委员会颁发金集有(2012)第 1775 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22 年 10 月 8 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济政复决字〔2022〕15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金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金集有(2012) 第 1775 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行政行为。

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程楼村全体村民对金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2)第 1775 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和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济政复决字〔2022〕15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于2022 年 11 月 17 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被诉金集有(2012)第 1775 号 《集体土地所有证》及济政复决字〔2022〕15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撤销。2023年3月31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 08 行初 59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程楼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金乡县人民政府认为颁发:“金集有(2012) 第 1775 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济政复决字〔2022〕15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认为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 08 行初 59 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程楼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认为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是正确的、认为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维权是艰辛的,但还需坚持。虽然一次次遭受挫折,但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程楼村民仍然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终会还他们一个公道,毅然决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5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听证,调查关于案涉土地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正确的问题,根据 2008 年 2月 1 日起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原金乡县马庙镇周沙窝村委会土地申请登记资料中无成武县有关相邻村庄的指界人签字盖章,涉案土地登记材料不真实、不完备;金乡县人民政府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土地管理部门在相邻土地使用者没有到现场指界的情况下对案涉相邻界址予以认定,对相关文件材料及审核结果未进行公告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登记办法》(地籍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金乡县人民政府为案涉争议土地颁发土地登记证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其次,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济宁市人民政府受理程楼村委会的复议申请后,亦应本着实质解决纷争的原则对双方争议地块作出认定,其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金乡县马庙镇周沙窝村与成武县大田集镇程楼村土地权属争议终止调查处理的决定》为依据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依据不足,应予纠正。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2023年7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3)鲁行终 225 号行政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 08 行初 59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金乡县人民政府为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马庙镇马庙村村民委员会颁发的金系金集有(2012)第1775 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撤销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22〗15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100 元,由被上诉人金乡县人民政府、济宁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程楼村民欢欣鼓舞,感谢高院法官依法办案公正廉明,公正的判决还了老百姓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23-8-23 17: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金乡人民可不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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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3 17: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辖区内怎么能有外市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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