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就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人寿济宁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华泰人寿济宁中支个险部讲师于某寿险产品上市后,在代理人早会培训中介绍该产品具有类似“活期账户”的效果,与保险条款约定内容不符,属于唆使、诱导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情形。
二、编制虚假业务资料
华泰人寿济宁中支于2020年9月新增的个人代理人中,有12名个人代理人在公司代理人管理系统中留存的银行卡信息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济宁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华泰人寿济宁中支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济宁监管分局决定给予华泰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华泰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济宁监管分局决定给予华泰人寿济宁中支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济宁监管分局决定给予华泰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