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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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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6 12:12:13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盐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受“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影响,个别地区出现居民抢购食用盐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法合理制定价格,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卖场、商场、市场、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和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违法情况和情节轻重处罚款,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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