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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5 1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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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太平人寿欺骗误导客户购买保险,等同坑钱,让去起诉!
网友爆料,在其交保险时太平业务员承诺说: 保险交满20年后可以一次性拿回本金,现在经了解交满20年只能拿回一半。现已经缴费35000元,要求退保,在有录音证据的情况下,经过调解,太平人寿回复说,只能按现金价值退费8500元左右,不满意可以进行起诉。
网友质疑,在其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味的耍无赖,调解部门从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每个相关部门都有他的权利和处罚政策,也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如果老百姓遇到问题就要去起诉,那设立的相关部门意义何在?
对此网友纷纷发表看法。
如果保险业务员欺骗误导客户购买保险,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
如果保险出了问题就要走法律途径,起诉,那谁还敢买保险?
对于广大投保人来说,保险业务员是保险公司的代表。他们的业务行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应是公司与客户的关系,而不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鉴定业务员是否合格,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客户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类事件希望能引起重视!
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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