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475|回复: 2

[我要爆料] 宣判!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司机无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2-11 14:58:14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烟台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宠物饲养人向车主索赔,司机无责。
事件回顾
2023年7月1日,原告妻子未携带狗绳在其经营的门店前遛狗,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
当宠物狗自行穿过马路时,被告马某驾驶车辆正好驶来,车辆与宠物狗相撞,致使宠物狗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姜某报警,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
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姜某遂起诉被告马某赔偿其购买宠物狗的费用、日常饲养宠物狗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5724元。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姜某的妻子对其宠物狗应有管理责任,应按照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等,原告姜某的妻子不应放任所饲养的宠物狗随意在马路上奔跑,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被告马某在视线盲区内将原告的宠物狗撞死,不具有避免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了宠物主人姜某的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23-12-11 15: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公司功不可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12-11 15: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还起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热门排行|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网站地图 鲁ICP备1802875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GMT+8, 2024-9-20 08:50 , Processed in 0.075883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