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济宁市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6日济宁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于永生2023年12月31日
济宁市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培训、宣传、演练、修订、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层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办公室(中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与救援经验的人员组成。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编制本村(居)应急预案。风险类似、位置相邻、应急资源可以共享的村(居)可以统一编制应急预案。 第八条 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主要风险、责任分工、联系方式、处置方法等内容;涉及较大风险的,还应当包括转移路线、避难场所、可调配的应急资源等内容。 第十条 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应当将基层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基层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二)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预案要求;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实用可行;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基层应急预案应当自印发之日起2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基层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基层应急预案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 网、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采取举办应急讲座、知识竞赛,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播放宣传片、组织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分析基层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基层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应对措施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审核、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基层应急预案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编制、审核、培训、宣传、演练、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开展基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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