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
济宁,一位男子花费2800元购入了一辆电动车,该车的保修期为两年。然而,在保修期满前的一个月,该男子将电动车推上楼充电,不料夜间充电时,电动车短路自燃,导致家中物品被焚毁,损失高达15万元。该男子将电动车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田阳阳是一名外卖骑手,每日奔波于街头巷尾。对于外卖骑手来说,一辆性价比较高的电动车是入职的首选,也是陪伴骑手的好搭档。田阳阳自从成为外卖员以来,已经更换了三辆电动车,最近的一辆是他花2800元在一家车行购买的。
“车子的牌子叫喜途牌,颜色选的是红色,
价格2800元,还送了使用说明书。当时说明书中明确写着锂电池的三包期限是24个月。”田阳阳回忆起两年前的情景。
“对于骑手来说,手机和电动车是必备的物品,更是我们谋生的工具。手机充电还有充电宝,但电动车充电就不方便了!”田阳阳解释了为何要将电动车上楼充电的原因。
“小区的地下停
车位只有一排充电插口,我每次回家都很晚,基本抢不到位置,只能把电动车推进电梯,推回家充电。”田阳阳表示无奈。
田阳阳每次都将电动车放在客厅充电,因为使用的是大号电瓶,需要整晚充电。然而,意想不到的是,电动车在夜间9点10分左右自燃,整个客厅浓烟滚滚,火苗喷射,田阳阳和家人立刻逃生,幸好无人受伤。
“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池故障短路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48152元。田阳阳找车行,车行老板让他去告生产商,因为电池质保为两年,出事时离期满还有一个月。田阳阳决定告生产商,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田阳阳提供了收款收据、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证明电动车是由生产商生产的,且在质保期内,符合立案条件。
然而,田阳阳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电动车上楼充电存在安全隐患。目前,各小区均严禁电动车上楼充电,田阳阳将电动车上楼充电,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生产商向田阳阳赔偿经济损失90000元。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电动车上楼充电的行为已经受到社会广泛谴责,
生活中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既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要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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