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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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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 15:49:36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警败得太惨!”辽宁鞍山,一男子醉酒驾车,被交警逮个正着,呼气式测试为128mg/100m,血检为163mg/100m,交警吊销其驾驶证,并将男子移交公安机关,此前一声不吭的男子,忽然翻脸,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二审神反转!

事发当晚,50多岁的孙某饮酒后,接到朋友电话,因有重要事情,孙某对其酒量的自信,及怀有侥幸心理,选择开车出门。

信息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辆没开出小区多远,就被设点查酒驾的交警给拦停,闻到孙某一身酒气,交警立即拿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

最终,检测值为128mg/100m,远超过80mg/100m醉酒驾驶的标准,交警认定孙某为醉酒驾驶,并根据处理程序,出示了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单。

根据《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孙某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整个过程,孙某非常配合,全程没提出任何疑问,也没吱声,而是默默的在无异议单及处罚单上签字确认。

孙某被带回交警队,约束至酒醒,并抽血检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63mg/100m。

因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涉及刑事责任,交警队对孙某吊销驾驶证后,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没成想,此前一言不发的孙某,却在这时忽然翻脸,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其开出的处罚决定。

庭审期间,孙某认为交警执法过程,没有全程录像;抽血和送检过程中没有民警参与,血样没现场封存、也没有被采集人、见证人签字确认,不能保证是否更换,污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提取血样时填写的《提取登记表》中记载的见证人、交通警察的签字均非本人签字,交警队安排辅警将孙某带到医院提取血样的行为不符合程序规定,属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交警队提交全程执法记录音像资料客观真实,结合呼气酒精测试结论无异议单,血液鉴定结果不足以达到违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交警队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虽然程序违法,属轻微违法,对孙某的重大权利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法院判定,交警队程序违法,但不撤销,驳回孙某全部诉请。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此时交警队移交给公安机关,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检察院已撤回对孙某的公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查明提取血样和送检过程没民警参与,作为查处醉驾取证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带驾驶人前往医疗机构抽取血样的人员中必须有交通警察。

该行为属严重违法,对孙某违法事实认定产生了实质影响。

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及交警队对孙某的处罚。
发表于 2024-7-4 08:29: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程序合法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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