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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以案释法—拒绝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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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08:58:02 来自手机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7月,违法行为人季某某因共享单车停放管理问题,与他人产生矛盾,在某社交软件群内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辱骂,给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太白湖公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季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转自公众号)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保持理性思考,增强信息甄别能力,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争做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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