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通知要求,严控新增罚款事项。起草政府规章时,要充分论证行政管理措施的适当性,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一般不设定罚款。法律、法规已经对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但未规定数额的,或者尚未制定法律、法规但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设定罚款的,政府规章可以设定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
科学设置罚款数额。设定罚款的数额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管理需要、企业群众合理期待等相适应,参考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省份以及周边省份规定,促进过罚相当、公平合理。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罚款事项起罚点在5万元以上、对公民在5000元以上的,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起草政府规章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从轻、减轻罚款的适用情形。
清理不必要的罚款事项。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评估。按照“谁起草、谁评估”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行政处罚评估。要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对2019年之前制定、尚未开展过评估的罚款规定进行集中评估,重点评估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结合实际提出拟取消、调整的意见建议,提请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要对本级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提请按法定程序处理。
通知明确,全方位规范罚款实施,持续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结合行政执法实际,重点对罚款类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进行评估,需要进一步增加裁量阶次、细化各阶次的适用情形、调整处罚标准的尽快修改完善,也可以制定补充规定。从违法行为次数、频次、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货值金额和当事人主体类型、主观态度、配合调查以及及时改正情况等方面,科学设置细化量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础上,参照《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研究制定本系统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为执法人员适用提供具体标准。
全流程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实施。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要在制定立案标准、明确重大执法决定范围和审核标准、集体讨论范围、现场执法环节行为规范、罚款决定延期和分期履行等方面,进一步查缺补漏,建立闭环的执法流程规范,确保系统内执法标准相对统一、明确、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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