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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1 11: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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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泗水杨某某发布谣言短视频被处罚
8月25日,泗水县中册镇故县村村民杨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一文案:“听说路过棒子地里,说啥也不能停,棒子地里有挖心滴,有挖肝滴,还有挖眼珠子滴,太吓人了,我得赶紧跑”,杨某某看此文案挺有意思,也没有进行核实,为博取流量,就配上其以前在故县村拍的棒子地的视频,定位在泗水县故县村后,就发到平台上去了。至案发时,此视频已有1.1万的浏览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8月26日,泗水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某处以200元罚款处罚。 案例二:朱某某恶意发布他人隐私视频被处罚 8月26日,泗水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接到受害人秦某报案称:泗水县某小区居民朱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几条涉及她个人隐私的短视频,并进行了恶意评论,跟贴人较多,给她个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泗水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在查证案情属实的前提下,将朱某某传唤到案,朱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其因与秦某感情纠纷,为发泄私愤,发布了这些涉及秦某某个人隐私的短视频。泗水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朱某某处以罚款2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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