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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6 0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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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舟山。张先生和王女士分别搬入新居后,王女士认为楼上的张先生制造噪音影响其休息。经沟通,张先生采取换静音拖鞋、铺地毯等方式,减少噪音产生。但王女士对如洗漱、瓶盖掉落、使用厕所等正常生活产生的声音很敏感,要求张先生在晚上十点后不能使用马桶,因问题未解决,遂采取震楼器、共振音响等方式,故意发出噪音反击张先生。张先生最终选择暂时搬离,承租其他房屋,支出半年的租金及押金共计15400元,租房中介费2200元,并将自己的房屋先后出租给两名租客,但两名租客均与王女士发生矛盾选择退租。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法院认为,王女士以极端方式反击,明显失当,张先生已尽到足够的容忍义务,在扣除张先生通过两次出租获利费用后,最终依法判决王女士向张先生支付在外租房费用及中介费共计17600元,并酌情认定精神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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