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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09: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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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济宁市任城区第二人民医院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违规超住院天数收取床位费,以及使用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化学法或酶促法)等违规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范围。这些行为导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共计46,203.30元。
济宁市任城区第二人民医院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济宁市任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的相关规定,针对违规行为,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局依法依规做出了以下处理处罚决定:
首先,责令济宁市任城区第二人民医院退回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46,203.30元。其次,对2021年5月1日后存在违法行为的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即14781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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