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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3年12月31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到任城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领取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领取车辆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超期不接受处理/不领取查扣车辆明细表》
任城区勤务大队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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