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对在立案大厅扰乱秩序聚众滋事的案外人王某某,开出了司法拘留决定书。
11月29日下午,案外人王某某组织案件当事人同行至邹城市人民法院,在大厅内高呼口号、躺坐在立案大厅等方式哄闹、冲击人民法院,并侮辱、诽谤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以致大量不明真相群众围观、录像并造成恶劣影响。为捍卫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邹城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对王某某处以拘留15日的司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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