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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南阳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被处罚14528元。据济农(动监)罚[2024)3号公开显示:山东济宁南阳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被处罚14528元违法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31日违法事实
2024年9月份,市农业农村局在迎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保障畜产品质最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山东济宁南阳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9月9日销售给山东济宁南阳湖农场有限公司北湖肉联厂的15头生猪未申报检疫。该公司9月9日销售给山东济宁南阳湖农场有限公司北湖肉联厂的15头生猪总重量1816kg,单价20元/kg,货值金额总计3632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处罚内容:罚款14528元。处罚程序类型:普通程序据山东济宁南阳湖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被处罚14528元。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会受到严格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刑事责任。为了防止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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