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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听途说] 这种48小时的规定是不是该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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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5月,蒋文学(化名)在工作途中突发疾病,被立即送医治疗,入院检查记载其已无自主呼吸、心跳。医护人员通过呼吸机维持其生命体征,但无力回天,不久后离世。
事后,蒋文学妻子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审查认为,蒋文学入院抢救至宣告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蒋文学家属不服,随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病程记录及在案的门诊病历,认为蒋文学自突发疾病当日入院是在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由医护人员通过医疗手段维持生命体征。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属于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法院认为,蒋文学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这次法院的判决倒是很有人情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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