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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5: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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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陈某将货车停放在店铺门口不远处,因贪图方便,未拔下车钥匙便离开了车辆。不久之后,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该处路过。因觉得陈某的车辆妨碍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通行,看到车钥匙留在车上,王某便想自行挪车。虽然根本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王某仍擅自坐进了货车内,谁料误将油门当作刹车,导致路人钱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钱某的近亲属将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80余万元。
一审过程中,法院根据车主陈某的过错程度以及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除了交强险赔偿的18万元外,陈某还需赔偿钱某近亲属8万余元。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审理认为,陈某停车后,未拔钥匙未锁车门即离开,使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为王某擅自驾驶车辆提供了便利,从而引发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钱某死亡。陈某未尽到车辆管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钱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陈某与钱某近亲属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赔偿钱某近亲属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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