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出台背景 原《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济住字〔2019〕46号)及其他相关提取政策将于2025年1月13日失效,拟对有关政策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制定《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政策出台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 政策出台目的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及服务水平,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化管理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求。 主要调整内容 放宽提取人范围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仅职工一人的,提取人范围由“职工本人及配偶”放宽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提取人范围不变。 例如:职工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再交易自住住房,若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只有王先生一人,则可以提取王先生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若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有王先生本人、配偶、父亲三人,则只能提取王先生本人、配偶、父亲三人的住房公积金,其他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提取人范围由“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和其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放宽为“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和其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和其配偶”。 例如:职工李先生名下有一笔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是李先生本人,共同借款人是李先生的父亲,则可以提取李先生本人、配偶、父亲、母亲的住房公积金。 完善和简化申请材料 完善代办提取要求。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相关要求,职工无法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关系证明、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的提取授权委托书。提取授权委托书可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下载。 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提取,单身职工不再要求现场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 取消提取频次限制 取消“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多种非销户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即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多种非销户提取情形的,可以就不同的非销户提取情形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每种非销户提取情形须满足其相应的提取频次规定。 例如:职工张先生在2025年2月以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提取了一次住房公积金,同年5月购买了一套新建自住住房,可按购买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张先生购买住房时申请了商业住房贷款,2025年6月至12月使用自有资金按月偿还该笔商业住房贷款,则张先生在2025年12月仍可按偿还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取消“职工有两笔或两笔以上商业住房贷款、或同时拥有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就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即职工有两笔或两笔以上购房贷款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就不同的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例如:职工刘先生名下有两笔商业住房贷款,一个自然年度内可分别以偿还两笔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调整提取额度 新市民、青年人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个自然年度可按照孰高原则,共同选择以下一种方式申请提取:①可按月提取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②可按年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0元。 例如:职工陈先生和配偶都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本市商品住房,陈先生和配偶可按月提取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以支付房租。若实际房租超出月缴存额,可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租完税发票或房屋租赁合同,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0元。 取消“职工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的要求,即职工已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提取不再要求账户内留存一定的余额。 例如:职工吴先生在济宁购买了一套新建自住住房,并申请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放款后,吴先生以购买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符合购房提取规定额度的前提下,可以提取吴先生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无需留存计算可贷额度的账户金额。但应注意,若吴先生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月冲还贷”协议,建议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至少一个月的月还款额,以备扣划还款,以免造成逾期。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提取额度只包含使用自有资金偿还部分,不包含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 例如:杨先生在济宁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在泰安缴存住房公积金,杨先生和配偶在泰安申请了一笔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签订了委托按月冲还贷协议,每月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未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则杨先生不能在济宁再以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增加提取情形 增加“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情形。职工租住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此提取情形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增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情形。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最近12个月内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临时救助证明材料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证明材料、个人承担的有关费用支付凭证,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此提取情形每个自然年度仅限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须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突发事件中最近12个月内产生的个人承担费用,已提取的费用不能重复申请。 职工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在贷款结清前,可办理的提取情形增加为“①符合购买该次贷款所购住房提取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②符合偿还该次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③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另一方符合离休、退休提取情形的,双方持身份证同时到场,可申请办理另一方的销户提取。除上述情形外,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逾期记录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例如:职工何先生和配偶在济宁购买了一套新建自住住房,并共同申请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何先生是借款人,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在该笔贷款结清前,何先生和配偶可按购买该笔贷款所购住房申请提取。同时何先生名下还有一笔商业住房贷款,何先生也可按偿还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何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已封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此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还有8万元,何先生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0万元,则何先生和配偶持身份证同时到场,可办理何先生的退休提取业务。若以上提取业务申请当日前12个月内何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记录,则无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其他调整内容 提取情形名称“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调整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再就业”。 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要求,增加监督管理条款,即“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情况,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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