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上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第1场)——解读《济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在市委、市政府、军分区的坚强领导下,市国动办一直积极推进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全市已形成形式多样、功能互补、平战结合的防空警报体系,为防空防灾、应战应急打下了坚实基础。 起草背景 该《办法》的起草,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制定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强军思想提出并不断丰富和发展。防空警报建设是人防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二是制定本《办法》是配套实施上位法的需要。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出台时间较早,对防空警报管理工作规定较为原则。为贯彻落实好上位法,使相关法规条款更具操作性,有必要制定该《办法》,对防空警报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 三是制定本《办法》是提升我市防空警报建设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本《办法》明确提出了防空警报安装、维护管理及平时服务的行为规范,制定本办法可以使社会公众更能理解配合防空警报建设工作。因此,为提高我市防空警报建设管理法治化水平,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起草过程 本《办法》是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市政府规章年内出台类项目。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在起草过程中,市司法局会同市国动办先后赴南昌市、济南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在系统梳理了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重要制度后,形成了草案初稿,在全市国防动员系统内征求意见建议;在对初稿不断修改完善后,陆续开展了风险评估、内部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经国动办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应急、工信等15个部门的意见,在多次对草案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进行立法审查。 起草原则 本《办法》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注重体系性。围绕加快转换人民防空发展方式、提高我市防空防灾预警报警能力,对防空警报设施从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等各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二是注重实践性。针对上位法和国家有关人防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立足我市实际,将我市防空警报建设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提炼,上升为地方立法。三是注重针对性。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眼新形势发展需要,针对实践反映强烈的安装、维护管理以及平时服务等工作进行重点规范。 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涉及五个部分22条具体内容。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制度设计。包含七条具体内容,即: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是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空警报概念、指导方针、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经费保障、社会监督等。 第二部分为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包含五条具体内容,即: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是规定了规划编制要求、编制主体,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的确定及所在单位配合责任,提出鼓励结合民用通信塔(站)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等。 第三部分为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该部分包含三条具体内容,即:从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是规定了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日常维护管理义务、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损毁及其重建补建等。 第四部分为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该部分包含三条具体内容,即: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规定了使用防空警报信号禁止行为、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决定机构和实施单位、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协同义务等。 第五部分为防空警报的平时服务。该部分包含两条具体内容,即: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主要是规定了灾情警报发放规定、制定灾情警报发放预案、提供公益服务等。 《济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济宁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根据市政府立法计划的安排,2024年初,《办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市司法局作为政府立法工作部门,主动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从立法程序、技术、时限等方面开展指导,并对送审草案全面审查把关,切实把好立法质量效率关。 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市司法局会同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组成了立法工作专班,组织召开立法推进会,并根据《办法》的前期准备情况制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在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等各环节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高效推进。 科学开展立法调研。选取了在该项目领域内具有立法经验的济南市和南昌市作为调研地点,开展学习调研,赴邹城市、曲阜市开展现场调研,在充分吸纳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对草案内容反复修改完善。 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全市国防动员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并向行业领域专家、防空警报设施生产企业、设计单位征求意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国动办官方网站、市司法行政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此外还征求了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 扎实开展研究论证。在草案审查期间,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律专家和行业领域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对草案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同时,邀请省司法厅的有关领导对草案内容进行论证把关,确保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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