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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市空置房满6个月以上的物业费怎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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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8 16:31:05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3〕182号)文件中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减免的相关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

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申请物业费减收的操作流程如下:

1.申请流程: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量为衡量标准),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2.具体条件:房屋必须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且在空置期间,水使用量不超过一吨,电使用量不超过十度,否则视为入住,需按全额缴纳物业费。

3.其他规定:其他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本级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60%。

因此,业主办理空置房应提请向物业公司申请并且符合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水电不超过约定标准。具体水电标准与减收比例以各小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准,但空置房约定的收费标准的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60%。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连续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发表于 2025-1-8 16: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高于60%,一般就是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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