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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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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 小时前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济宁大安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兖州行政区域内净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在兖州行政区划的范围为北至小孟镇、东至漕河镇、西至颜店镇,南边界为颜店镇滋阳山景区与酒仙桥街道琉璃厂小区连线。
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1.jpg

第四条  区政府统筹建立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定期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每年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场周边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管理;(二)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现行的净空审核管理要求,在审批兖州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书面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意见;(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和机场周围电磁环境的保护管理,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的行为;(四)市公安局兖州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干扰航空专业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等小型航空器和升放携带明火孔明灯等空飘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负责机场周边除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以外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劝导、处置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规售卖孔明灯、风筝、气球等空飘物的行为;(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净空保护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七)气象局负责对直径大于1.8米(包括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以上(包括3.2立方米)升放系留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八)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信鸽放飞活动;(九)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负责机场周边环境保护工作,查处向机场排放污水、工业固体废物、粉尘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工业企业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规定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各编制机关应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济宁大安机场净空管理的行为,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济宁大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净空审核要求、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和参考高度报送区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  禁止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修建靶场、存放强烈爆炸物的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五)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六)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七)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九)升放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等,下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满足净空遮蔽原则的物体除外);(二)符合机场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三)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本条款第一项的要求。第十条  划定济宁大安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为机场邻近区域,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机械需确保不超过机场障碍物限制面高度,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应在项目启动前将建设项目使用临时机械情况报送济宁大安机场审核。
第十一条  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  济宁大安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当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第十三条  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气球等空飘物;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陵园等地点,行政主管单位应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  组织重大庆典、航拍、电视转播、警务、引航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确需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举办单位或者放飞单位应当提前征求济宁大安机场意见,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济宁大安机场应当及时出具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  机场临近区域工程项目施工时主管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易漂浮物体的系留和覆盖,严格落实空飘物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济宁大安机场应在净空保护重点区域设置警示牌,对空飘物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事项、责任人员、举报电话等进行全面公示。
第十七条  济宁大安机场应当严格开展净空巡视检查工作确保可能影响净空的建筑活动、自然生长植物或者其他活动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十八条  济宁大安机场在净空巡视检查时,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九条  济宁大安机场在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及其他人员关于影响净空情况的反映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置。
第二十条  济宁大安机场及所属镇街、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宣传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净空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0日。
发表于 9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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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纸坊村的二脚蹬放的那叫一个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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