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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13岁女生参加学校春游,坐过山车受伤致高位截瘫,一审判赔2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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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 22:52:34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3岁女生参加学校春游,坐过山车受伤致高位截瘫,一审判赔225万余元,上诉后坐轮椅参加二审开庭


1月6日上午,15岁的高位截瘫女孩小肖坐着轮椅,来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参加一场特殊庭审。

参加学校春游坐过山车颈椎骨折,鉴定表明具有因果关系

小肖今年15岁,事发时系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戴埠初级中学初一年级学生。

她至今仍清楚地记得,2023年3月2日,学校组织学生到当地恐龙园春游,每人收费160元。当天上午11时左右,她在恐龙园坐过山车时受伤,“当时全身瘫软,痛苦不堪,被120送到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救治。”

她被诊断为“乏力,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病危通知书称,“目前患者病情危重,虽经积极救治但病情趋于恶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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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肖受伤后,在医院接受救治


当晚7:35,该医院另一份病危通知书显示,她系脊髓损伤,高位截瘫,枢椎齿状突骨折伴寰枢关节水平椎管狭窄。

随即,她被连夜转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后来又转至上海长征医院治疗,最后转至上海新起点康复医院康复治疗,直至2024年3月25日才回到家。

同年4月12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称,小肖颈脊髓损伤致四肢瘫构成一级残疾,本次颈脊髓损伤与坐过山车存在因果关系,齿状突游离小骨自身情况与乘坐过山车产生的外力共同作用导致了她目前的后果,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建议参与度为45%至55%,“她目前属于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设置护理。”

将学校、旅行社和恐龙园告上法庭索赔385万余元

事发后,小肖将溧阳市戴埠初级中学以及涉事的溧阳市溧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公司)和恐龙园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园公司)告上溧阳市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385万余元。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戴埠初级中学辩称,该研学活动是学校向市教育局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并得到审批同意后开展的, 同时学校根据市教育局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课程实施方案、活动安全应急预案等并提交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

该校认为,小肖的损失不应该由他们赔偿,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景区作为旅游服务者对她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便要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被告国旅公司和恐龙园公司而不是学校,“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小肖的受伤学校不存在过错,对她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被告国旅公司辩称,他们承接该研学旅行业务合法,在履行接待研学旅游业务过程中所安排的人员、车辆均具有相应资质,原告小肖的事故系在游玩被告恐龙园公司4D过山龙项目中发生且与她自身体质特殊有关,他们和小肖之间无侵权行为,小肖起诉他们,诉讼主体不适格,他们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作为被告的恐龙园公司辩称,对小肖在参加过山龙项目过程中不慎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不认可她诉称的系因被告恐龙园公司经营的过山龙项目存在缺陷致使她受伤的主张。

该公司认为作为过山龙游乐设施的经营者,他们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肖的身体受损并不存在过错,“她本身存在颈椎发育异常的特殊体质,是导致案涉事件发生的关键原因。”同时还称,事发后已积极救助,垫付了38万余元各类费用。

庭审现三大焦点,法院一审判3方共赔偿225万余元

法官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共有三个:一是原告小肖主张的各项损失的金额及标准;二是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赔偿责任,各自的赔偿责任比例问题;三是是否应考虑原告小肖个人体质参与度问题及她是否需要自担责任。

法官审查理明,小肖的损失总共是250万余元。

法官认为,该案中虽然学校将研学活动交由旅行社组织,但作为教育机构,学校不能将其负有的、在校外活动中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转嫁他人。

法院查明,事发当天学校组织了12个班共406名学生和42 名老师赴常州中华恐龙园参加研学旅行活动,学校应该预见到组织这些学生到相对陌生地点研学旅行可能会发生受伤情况,具体活动中学校未安排老师全程跟班陪同学生,而是脱离学生在景区内自由活动,违背了学校对学生应尽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因此对原告小肖的受伤,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及该案实际情况,认定原告小肖、被告戴埠初中、国旅公司、恐龙园公司对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各应承担10%、15%、15%、60%的赔偿责任。

2024年9月10日,溧阳市法院一审宣判称,3被告共需赔偿225万余元,原告小肖需承担约25万元,扣除3被告先期垫付的费用,他们还需向小肖共支付144万元左右,其中恐龙园公司尚应再给付 111万余元。

认为护理费应按2人20年标准计算,上诉后坐轮椅参加二审开庭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发现,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称,根据鉴定报告,原告目前属于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设置护理,结合她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该院确定从定残之日起先行判决5年护理期限的护理费用,标准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150元/天计算,之后仍需护理的,另行起诉,“对小肖主张要求按 2 人护理的意见,因她对因事故造成的损害已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并未就她需要2人护理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小肖父亲肖先生告诉记者,一审认定女儿的护理费计算是错误的。他说,《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他称,一审中提交了女儿就诊医院上海新起点康复医院于2024年3月28日出具的医疗证明书,意见明确“患者入院后生活无法自理,现仍需双人长期护理。”

他告诉记者,如今女儿身高166cm,体重85kg,四肢瘫痪无法行动,一位护理人员根本无法翻动,不能照料她的穿衣、大小便等生活需要,护理费应当按照双人护理标准认定,依法应增加58万余元。

他同时解释称,鉴定机构没有出具明确的双人护理的鉴定意见,是因为当地有相关文件规定,各鉴定机构不得对护理人数进行鉴定。

他还认为,此案中女儿不应当承担责任,她的特殊体质在乘坐过山车项目受到外力之前并没有导致其机体出现临床症状,她的个人体质仅是事故造成后的客观因素,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她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他痛苦地说,事发时女儿刚上初一,本是青春年少满载梦想,但她的人生尚未扬帆启航却已黯淡无光,她从一个活泼可爱的少女变成一个余生只能躺在冰冷病床上被病痛折磨的病人,这对一个花季少女和一个幸福美满家庭是多么大的痛苦,“本案不管从法律上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还是从道德上社会主流价值的角度出发,都不应该再让一个已饱受折磨的少女和家庭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小肖亲属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法院,希望在一审判决支付144万余元基础上,合计增加58万余元即共支付203万余元赔偿。

2025年1月6日上午9时左右,小肖在家人陪伴下坐轮椅出现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法庭上,再次与3被告对簿公堂。

二审开庭时,小肖方面改变诉状请求,要求按20年双人护理进行赔付。

据悉,当初一审宣判后恐龙园公司也提起了上诉。

此前,戴埠初级中学鲁校长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称,当初事发后他们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并协调处理,“不管怎么样,小肖是我们学校的学生,我们始终站在学生立场上来处理这件事。”

恐龙园一名负责人称,他们的过山车本身没有问题,这是一次意外事件。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董琳

发表于 7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出去旅游我从不让家人们玩过于危险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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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研学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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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上是这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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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挣钱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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