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1881号、1926号、1944号、1945号、1946号、1947号、1948号、1999号、2000号,鲁自然资函〔2022〕18号、19号、20号、29号、30号、56号文件公布的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本文件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月8日 附件: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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