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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靳某某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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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2 10:17:34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邹城江某某骑电动自行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国统计年鉴2024》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共发生25.5万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万多人死亡,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8亿元。数字的背后,是千万个家庭的悲剧。对于交通事故的危害,人人皆知,不仅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侵害,本人也要承担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还要受到刑事惩罚。也许会有人认为,我不开机动车,不会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侵害,更不会因而构成犯罪。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告诉你,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济宁靳某某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情公布-1.jpg

图片来源于

案件事实2024年1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骑乘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邹城市石墙镇宏基路岳庄村南处,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靳某某发生碰撞,致靳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靳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某某无责任。11月24日,江某某与靳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超速骑乘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等从宽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济宁靳某某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情公布-2.jpg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不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非交通运输人员,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据报道,2024年,国内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超3.5亿辆,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这一弱势交通参与者群体是非常庞大的。《中国统计年鉴2024》显示,2019年至2023年期间,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增长率达5.85%;在全交通方式死亡人数有所下降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的死亡人数呈逐年递增的态势。统计中的死亡人数,主要是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但也包括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肇事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任何一次疏忽,都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悲剧,不仅给他人家庭带来巨大痛苦,自己也难逃法律的惩处。在此提醒大家,不论是开机动车,还是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或者步行上道路行驶,都务必要时刻把交通安全记在心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发表于 2025-2-12 10: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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