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法院公开审理邹城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3月12日上午,邹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邹城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社区群众代表以及公交车司机到场旁听。 案情回顾2024年10月10日15时许,国运公交车司机张某驾驶公交车在邹城市平阳西路与铁山路路口西侧等待红绿灯时,因停车问题下车与行人刘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与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的妻子)发生争吵。绿灯放行后,张某返回驾驶位准备驾驶公交车继续行驶,韩某某跟随上车继续与张某争执。张某驾驶公交车通过红绿灯时,韩某某上前抓握、抢控公交车方向盘,张某被迫驾驶公交车靠边停车,后韩某某离开现场。
法院审理
韩某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交司机对矛盾的激化升级具有一定过错,结合韩某某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韩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韩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点评
(邹城市人大代表王鹏) 公共交通是城市运行的“血脉”,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位乘客的社会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机制,同时鼓励乘客在遇到危险情况时勇敢站出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邹城市政协委员、邹城法院特邀监督员张宪东)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既严格依法办事,又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社会效果。尤其是对被告人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的认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这种既依法惩治犯罪又兼顾人文关怀的做法,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法官提醒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不仅威胁驾乘人员的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罚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罪的设立,将司乘冲突行为纳入刑事规则范畴,如同树立了一道道路交通领域的法治安全“护栏”,有利于防范公共安全领域的风险,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治。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强化规则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文明乘车;司机在处理与乘客之间的矛盾时,应尽量化解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其他乘客也应采用力所能及的手段予以制止,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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