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试行) 各科室、分支机构: 为推进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助力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范围 达到16周岁法定就业年龄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形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 补贴对象为2026年4月30日前,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户缴存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状态正常、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近12个月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期间未办理提取的,逐月对其个人账户中存储时间满12个月的月缴存额,即上年同期月缴存额,按1%给予缴存补贴,计入个人账户。补贴计付时间为2025年5月至2027年4月。 灵活就业人员从单位职工身份转入或从异地转入的缴存资金,不参与计算缴存补贴。 三、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提取限制 灵活就业人员终止《济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个人账户已封存或已变更为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在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规定及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按原政策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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