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下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济宁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第3场)——解读《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济宁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 2023年1月,省财政厅针对配套费有关政策问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配套费由原来已开征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整顿归并而成,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配套费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规范配套费管理,需制定出台新《办法》。 《办法》以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主要依据,同时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 《办法》共15条,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有关背景。主要包括出台《办法》的目的、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在第一条和第二条体现,适用范围包括任城区、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是征管规定。主要是明确了配套费内容、用途、征收对象、部门分工等,在第三条至第五条体现。其中第三条删除了原《办法》与省级文件不一致的专项配套费条款,即: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三是征收标准。主要按建设工程项目门类,分别明确了征收标准、减免规定,在第六条至十一条体现。其中第六条规定原有征收标准不变,将建设项目分为工业和非工业项目,解决原《办法》中服务业建设项目范围界定难等问题。 四是管理要求。明确了配套费收支预算管理和具体实施要求等,主要在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体现。 下一步,济宁市财政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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