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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狗主人遛狗不牵绳咬伤人被判赔 未牵绳致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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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晚报       2025-04-25   09:03:10


温州讯  小狗攻击大狗,大狗受惊吓将行人绊倒致骨折。由于赔偿协商不下,伤者将涉案的两名狗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看看法院会怎么判。


案件回顾


小狗攻击大狗,大狗绊倒行人


事情还要从2023年9月4日说起,当天,史某(女)牵着泰迪小狗坐在公交站牌前等车,顾某(男)与其饲养的黄色大狗(未牵绳)经过。突然,泰迪小狗挣脱牵引绳冲向黄色大狗,黄色大狗受到惊吓后转身后退,路过的李女士因躲闪不及被黄色大狗绊倒摔伤。


事故发生后,史某与顾某均未上前扶助李女士,两人径自离开现场。李女士自行就医,被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支出医疗费38816.97元,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等。


针对李女士的赔偿要求,史某认为自己无责,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顾某没有牵狗绳。顾某则认为史某没有管控好自家小狗的攻击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多次索赔无果,2024年5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二人告至鹿城法院。


法院判决


两名被告担责,各赔偿50%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女士构成九级伤残;李女士是在患骨质疏松的基础上遭本次外力作用致“左股骨颈骨折”,外伤为主要作用,外伤参与度为75%。


对于李女士各项损失,法院认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373301.9元。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虽患有严重骨质疏松,但自身疾病和特殊体质并非原告的过错,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中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应由动物饲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史某虽有拴绳牵引泰迪小狗,但对动物突发情况预见不够,未对它进行有效管束,致使它冲撞惊扰黄色大狗,引发本案事故,存在过错;被告顾某在公交车站该人员较密集的公共场所未牵引狗绳,在黄色大狗受惊后无法及时管束、限制其后退,导致大狗绊倒原告,亦存在明显过错。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二被告在原告摔倒后均未施以必要的扶助,漠然离去,该行为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予否定评价。综上,法院酌定由被告史某、顾某各承担李女士损失的50%责任。原告因伤致残,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法院酌定被告史某、顾某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即判决史某、顾某分别赔偿李女士191650.95元。


判后,史某、顾某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牵好“文明绳”,做到文明养犬


不文明养犬行为,不仅给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了严重伤害,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氛围。饲养宠物犬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遛狗时牵好“文明绳”,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宠物犬的约束,把“文明养犬”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同时,若宠物犬不慎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施以扶助和救治,主动承担责任。

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咬人不管栓不栓绳都必须赔偿,不栓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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