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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安台社区于2019年5月签订的搬迁协议,协议是3年回迁,应该为2022年5月到期。目前水韵广场济安台回迁开始交房,2025年5月,所以交房超期为36个月。
《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4日。本办法实施前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原规定标准执行。
1、济安台超期补偿是否应该适用该项办法?
第三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具体建设项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等因素,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前款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2、请问超期36个月是否应该按照第三十四条中规定执行,当初临时安置费14元/月/平方,现在超期的36个月是否应该按照28元/月/平方进行计算补偿?一共两个问题,请逐个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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