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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共住一栋楼,本该岁月静好,却因装修 “变了味”,每日下厨抬头就是楼上排污管。多次协商后,对方仍旧不愿整改,怎么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这个案例。
杨某与李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24年7月,杨某发现家中天花板、墙面因渗水发霉,地脚潮湿,墙皮脱落,在厨房做饭时总能闻到难闻的异味。经物业现场查看,推测渗水源头为楼上李某家。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在装修时将原厨房改为卫生间,并将排污管道延伸至杨某厨房正上方。杨某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修复漏水、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5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避免损害相邻方权益。
经法官实地勘查,确认李某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排污管道位于杨某厨房上方,且渗水问题与李某装修存在关联。
结合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李某的装修行为与杨某房屋渗水、墙皮脱落受损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李某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并将排污管道置于楼下住户的厨房上方,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禁止“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厨房上方”的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修复漏水部位、恢复厨房原状、拆除违规排污管道,并赔偿杨某56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城市高楼中,邻里虽隔一墙,却因管道、墙壁的共用紧密相连。装修自由绝非无限,需以不侵害他人权益为前提。本案中,李某为图自家便利,擅自改动房屋功能布局,既违反行政法规,又对楼下住户的生活安宁与卫生安全造成威胁。试想,楼下住户每日在厨房烹饪时头顶他人排污管道,心理不适与卫生隐患可想而知。
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制,本质是平衡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装修时需换位思考:改动是否逾越合理边界?是否会给邻居“添堵”?若李某在装修前主动与杨某沟通,或咨询专业意见,本可避免矛盾升级。
法官提醒,邻里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依赖司法裁判,更需社区互助精神。物业、业委会应积极履职,及时劝阻违规装修;业主也需增强法律意识,明晰装修“红线”。找到与邻居们的和谐共处之道,才能让幸福更触手可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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