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14号)规定: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2、参保人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医疗待遇:3、产前检查、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职工个人不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孕期检查医疗费定额标准为1000元/人次,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娩的医疗费定额标准分别为2000元、2500元和3100元/人次,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定额标准为180元/人次,流产术、引产术和绝育手术费定额标准为500元/人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2号)规定:
1、 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1%)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3、为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关于实行生育保险零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28号),关于公布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字〔2012〕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定:
(一)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和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1.孕期检查医疗费定额标准为10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分娩医疗费定额标准: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娩的定额标准分别为2000元、2500元和31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后大出血在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结算。3.妊娠并发症(不含合并住院分娩的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济劳社〔2009〕56号)文件规定结算。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定额标准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为每人次180元。2.流产术、引产术和绝育手续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为每人次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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