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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济宁北侠

[济宁资讯] 青年之声: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仲裁监察\社会保险\职业鉴定等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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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2 22: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休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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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2 23: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休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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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14:32: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砌墙呃呃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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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14: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侠老师好:
       有个难题想问您一下,我老父亲当年进矿工作时,年龄超过招工年限了,为了能进矿工作,把年龄改小了10岁,现在已60岁了,我想问,他还要再工作几年才能退休啊?现在想退休能办吗?怎么办?据我了解他进矿工作的招工表年龄比正常年龄小1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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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17: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侠你好,请问特殊工种退休 审批未过  独缺8年以上的工资单 去企业(破产)留守机构 无法提供8年 企业只保留四年的工资单 应该再怎么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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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7: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当家 发表于 2014-12-23 14:40
北侠老师好:
       有个难题想问您一下,我老父亲当年进矿工作时,年龄超过招工年限了,为了能进矿工作, ...

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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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7: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北侠 发表于 2014-12-23 17:19
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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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20: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北侠 发表于 2014-12-23 19:58
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如何鉴定?
济宁市特殊工种的企业一般是1985年以前成立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和全民、国 ...

谢谢北侠

补充内容 (2014-12-23 20:14):
哈哈。。。真想请你喝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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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22: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度的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149号)规定: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成年居民由原来的4万元、未成年人由原来的5万元均提高到6万元。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50%、50%;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55%、55%;30000元以上60000元(含60000元)以下的,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均为65%。
  2.未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三)提高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到70%。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3万元。
 
2015年度的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14〕21号)规定: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分娩医疗待遇和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等。
  第十九条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二十条  住院医疗待遇:
  (一)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
  (二)支付比例:
  1.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5%;
  2.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3.在中医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4.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5.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6.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一条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病种范围: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甲乙两类,共45种。
  1.甲类病种6种,包括: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0至7周岁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
  2.乙类病种39种,包括: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心肌病、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间质纤维化、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痛风、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精神疾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恶性贫血、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结核病、银屑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前列腺增生。
  (二)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尿毒症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三)支付比例: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支付比例为60%。
  (四)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0元。
  第二十二条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普通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每次10元,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成年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顺产定额标准为500元,剖宫产定额标准为1800元,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补偿;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额度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根据医疗费用变化、居民收入水平和可承受能力、筹资标准以及基金收支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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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13: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北侠 发表于 2014-12-21 20:35
19--21在曲阜学习传统文化,回复迟了,见谅!

经济允许,最好交养老。养老退休时候,可以一次补足10年 ...

谢谢,养老保险一直交着呢,交多少年最合适啊,要是50退休的话,我就交了31年,要是延长的话,就要交快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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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4 13: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还有抚恤金吗?
    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享有丧葬费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补助。职工遗属如有生活困难的,可享受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下:
     1、丧葬费补助标准
     依据《关于地方国营企业职工洗理费、书报费等问题的函》([92]鲁劳险函字第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工(病)死亡后,享受丧葬费补助。该补助标准随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定期调整。目前按最新标准,企业职工因工(病)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已提高到1000元。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该标准随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提高而相应提高,2013年的标准为34920元。2014年标准为39165元。
      3、遗属补助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我们济宁地区属于二类地区,执行410元的标准。
    上述费用的领取,由企业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到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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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13: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特殊工种的有关规定跟企业性质是否有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等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可以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国家对不同行业的特殊工种名称、适用范围和劳动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埋弧焊不在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名录之中,不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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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22: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门诊统筹
1、签约。每年1-6月份,参保人员根据意愿到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约,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请于11-12月份重新签约,选择下年度的定点医疗机构。
2、待遇。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纳入统筹的门诊医疗费,3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报销,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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