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4〕14号 第九条 参保人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 (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和《济宁市生育保险怀孕检查基本项目》(济人社发〔2012〕28号)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产前检查、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职工个人不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孕期检查医疗费定额标准为1000元/人次,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娩的医疗费定额标准分别为2000元、2500元和3100元/人次,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定额标准为180元/人次,流产术、引产术和绝育手术费定额标准为500元/人次; (二)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前项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参保人员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单病种及最高限额标准》(济劳社〔2009〕56号)规定执行; (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生育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腹产指征本人要求剖腹产手术等),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
补充内容 (2017-7-2 11:49):
1、事业单位如交的机关,参照上面执行 2、如事业单位单位,交的企业险,必须连续缴费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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