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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济宁北侠

[济宁资讯] 青年之声: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仲裁监察\社会保险\职业鉴定等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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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2 15: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济宁 发表于 2015-11-21 21:35
请问一下2015年养老金个人缴费标准?谢谢你!

2623元 2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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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8:37: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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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8:5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年底交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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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8:59: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年底交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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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00: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年底交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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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00: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年底交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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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00: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年底交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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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00: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年底交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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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00: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年底交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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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00: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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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18: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 老婆现在是有 医疗卡 。但是2年前就在厂买断工作了   卡里就一直没再发过钱,她这样的现在可以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吗?就是一年交170元的这个!还是需要把医疗卡注销后才可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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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19: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似水流年007 发表于 2015-11-26 18:20
请问:社保缴费已经满15年,但还不到退休年龄,已经离职或辞职了,那么到了60岁可以直接领退休金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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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19: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爱夏天的你 发表于 2015-11-26 18:50
我 老婆现在是有 医疗卡 。但是2年前就在厂买断工作了   卡里就一直没再发过钱,她这样的现在可以买城镇居 ...

可以交居民医疗,140元,返还卡60作为门诊和和药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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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20: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北侠老师。我是1980年10月参加工作,固定工身份。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自1993年1月至1996年12月底,因企业破产,我个人自己出钱自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补缴养老保险,目前累计已缴纳11年整。依据4050助保贷款政策,政府能最多给我贷款缴纳几年?我2021年达到60岁正退年龄,能不能一直给我缴纳到退休的那一年?谢谢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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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9 12: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4050”困难群体助保工程的实施意见
济政字〔2013〕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妥善解决下岗失业、享受低保和重度残疾等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助保对象”)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民生保障体系的意见》(济发〔2012〕31号),经研究,确定实施“4050”困难群体助保工程(以下简称“助保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助保工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积极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数大量增多,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部分原国有集体企业经营困难,许多企业停产或破产,一些职工下岗失业,有的职工年龄偏大身体不好,难以再就业,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及时得到社会保障,造成生活困难。实施助保工程,是解决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等年龄较大困难群体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我市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助保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助保工程的实施范围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
  1.具有济宁城镇户籍;
  2.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3.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
  4.已参加济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5年不满15年。
  (二)优惠政策
  1.助保对象按照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助保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最低缴费基数的4.5%缴费,参保缴费后,不建个人账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助保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缴费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助保对象被确诊为患恶性肿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助保对象申请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鉴定时,医疗检查机构免收鉴定费。
  4.助保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助保贷款。申请贷款人按最低缴费基数核定缴费金额,在本人每年至少自筹所缴费用的10%后,其余部分可办理政府贴息贷款;享受社保补贴的,社保补贴资金和助保贷款之和不超过应缴保险费总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5.政府贴息。采取分段贴息办法,将整个贷款期划分为贷款宽限期和偿还期两个阶段。贷款发放之日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为贷款宽限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起至贷款结清为贷款偿还期。贷款宽限期间的利息由助保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偿还期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偿还期最长不超过10年。
  (三)助保资金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4050”困难群体助保专项资金。助保专项资金由财政资金、就业资金、社会捐助等资金构成。
  (四)贷款办法
  有贷款意愿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社区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应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金额,经办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并划转缴费。
  (五)贷款偿还
  1.在贷款宽限期内,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贷款金额由助保专项资金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资金,偿还利息。
  2.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助保对象按不低于养老金30%的比例按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3.助保对象死亡的,由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不足部分,由助保专项资金偿还。
  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社会保险关系拟发生转移时,须先还清贷款,凭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但须在还款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六)养老金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助保经办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助保对象基本养老金由助保经办银行代发。在其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经办银行,并按时足额将养老金拨入经办银行账户。经办银行按协议约定扣划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余额发给借款人。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助保的人员,填写《济宁市困难群体享受助保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证明;
  5.其他资料。
  (二)社区初审。申请助保的人员凭《济宁市困难群体享受助保待遇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社区办理助保申请,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后,签署意见。
  (三)审核认定。助保申请人携带社区初审后的《济宁市困难群体享受助保待遇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四)贷款缴费。助保对象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济宁市困难群体享受助保待遇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核应缴保险费并缴纳自筹部分后,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并划转缴费。
  (五)资格复审。助保对象的资格每年复审一次,按上述助保程序进行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助保待遇。对经济条件改善不符合助保条件的人员,停止助保待遇。
  (六)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助保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由政府拨款、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的助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二)明确职责分工。“4050”困难群体助保工程按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管理实施的原则由市、县(市、区)分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助保对象的资格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负责核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负责将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亡故或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贴息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经办银行负责借款申请的审批、贷款发放及回收。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对实施助保工程的宣传力度,为这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实施“4050”特困群体助保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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