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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济宁北侠

[济宁资讯] 青年之声: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仲裁监察\社会保险\职业鉴定等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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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10: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 邹城市的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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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10: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侠老师,目前的最低退休工资标准是多少?就是说假设以前就交了15年,都是按照最低额度交的,目前能领多少多少退休金?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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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4 10: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地道道 发表于 2014-10-14 10:50
请问 邹城市的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种?
门诊特殊疾病是指一些诊断证明,治疗方案相对固定,长期需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慢性疾病共26种,分为甲乙两类。
(1)甲类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
(2)乙类病种: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脑出血脑梗塞、肺心病、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精神病、结核病、前列腺增生、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消化性溃疡、甲状腺功能亢进、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如何鉴定?
乙类病种一年鉴定四次,分别是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12日,甲类病种可随时申报,随时鉴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异地安置人员)申报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必须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一人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可以同时提出申报。申报时首先到市直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填写《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携带本人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前往特殊疾病管理中心(市直机关医院)进行鉴定。经医疗保险专家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专用病历及本式双处方,并根据本人的意见确定一个一级以上的综合定点医院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年内不得变更。异地安置的特殊疾病患者的有关申报材料可由所在单位统一上报。

邹城的到社保中心领取表,统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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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4 21: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社保基数如何确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规定: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
1、应发工资---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矿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2、实发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实发工资并不等于应发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代扣、代缴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院公积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规定:十一、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其中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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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4 21: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增加一次劳动能力鉴定
    为满足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本年度特增加一次劳动能力鉴定,暂定于11月下旬受理材料,12月中上旬进行鉴定,具体鉴定时间另行通知。
                                           劳动能力鉴定科
                                              201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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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22: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北侠 发表于 2014-10-14 10:46
原单位的发放工资条就行,不仲裁,不能补交。有原来的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也行

都没有,以前直接给现金的,没工资条。有什么办法啊?5年呢。 能补工龄吗? (现在 的单位 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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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0: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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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08: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遗属困难补助
下列人员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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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08: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你可以再建立一个群,专门解答声远坛友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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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09: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omjsfwk 发表于 2014-10-16 08:55
那个群都1500人了!

目前,先在声远,人多时候在转移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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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09: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北侠 发表于 2014-10-16 09:01
目前,先在声远,人多时候在转移阵地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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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09: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公司想给几名新员工办理新增,请问需要什么手续,去哪儿办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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