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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2 16: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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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严密防范科创板两融业务风险:科创板两融业务应设立特殊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熊锦秋 据报道,4月25日证券业协会、上交所将面向券商高管、两融及风控部负责人,开展两融风险管理专题培训。笔者认为,有关方面应做好科创板两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工作。 科创板相比于主板等有特殊的交易机制,《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18条规定,首发股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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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3 ]0 ~- B! D. e, M3 n 科创板两融业务应设立特殊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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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6 e+ A) ?4 ~9 z$ g 据报道,4月25日证券业协会、上交所将面向券商高管、两融及风控部负责人,开展两融风险管理专题培训。笔者认为,有关方面应做好科创板两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工作。7 C; B: d5 ?8 X6 l
科创板相比于主板等有特殊的交易机制,《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18条规定,首发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停幅度为20%。正因为科创板股价波动性更大,由两融杠杆操作所形成的盈亏效应就放得更大。
8 ?* @4 J" F" b1 X2 P: @ 从科创板融券角度来分析,融券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不仅包括融资投资者需面对的股价波动性更大带来的风险,还面临以下风险:% t8 m+ n- Z7 M) S1 d% ~
首先,是融券交易特有的风险。融券交易,不管融券投资者手中有多少股票,或能从证券公司那里借到多少股票,终究是有限数,然而多方的资金后援却可能源源不断,多空双方的战斗并不处于公平地位。尤其是股价下跌空间至多为零,上涨空间却是无限,多方最多损失本金(不融资情况下),而空方损失理论上是无限数,在一些市场,逼空轧空成为一种典型战术。
& ?$ l; ~( b5 O! e, Z* S4 A; `( N 其次,是空头面临A股不公平重大重组的风险。如果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是一分钱、一分货的公平交易,对股价没有什么影响,关键是有些重大重组根本就违背公平原则,为了维护上市地位、保壳等目的,一些市场主体宁愿充当冤大头,通过重大重组为上市公司输送利益,由此股价暴涨,空头连补仓认输的机会恐怕都没有。
$ T( H9 ]/ Z4 a+ Y! }1 C. m: q/ D4 i8 N 其三,是妖庄操纵带来的风险。一些妖股没有基本面支撑,仅靠题材概念就掀起股价巨浪,按道理这是大好的做空机会,但有庄家作妖,连续涨停板之后,还可能有第二轮甚至第三轮连续涨停板,空头面临巨大风险。
3 r# G A; T9 u9 n 分析至此,科创板两融交易、尤其是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在主板等两融业务风险的基础上,还有新的叠加和放大,需要引起有关各方高度重视,提前采取特殊应对措施,为此建议:
% h$ v4 m5 b- N' ~+ F% h) r* X 首先,科创板两融业务应设立特殊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科创板是个全新板块,整体制度设计明显区别于主板等板块,目前一些资金在50万元以上投资者开通了主板等两融业务,按规定这些人也可能有资格进入科创板交易,但不能由此就推导出这些投资者自然而然获得在科创板进行两融交易的资格,科创板两融交易应建立全新的准入门槛,比如规定投资者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具有多次两融交易实战经验等门槛。
+ c7 b! V; Y$ a. m3 e% q 其次,应严厉打击市场操纵。市场操纵引发股价剧烈波动,且有损其它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交易对手利益,叠加两融放大器,这些危害将成倍放大,应予严厉打击。8 b6 _. f& c, c3 t& x" m
其三,重大重组同时应维护融券投资者利益。建议一旦科创板上市公司谋划重大重组,空头头寸必须就此平仓,平仓价格以宣布重组之前10个交易日的均价计算。5 `2 w4 u! V3 r7 m
其四,厘清科创板战略投资者持股的法律性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战略投资者应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科创板首发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向证金公司借出股票。有人质疑,战略投资者持股应属限售股,若出借用于融券,与其他流通股一起流通、不分彼此,上述两条规则可能相互矛盾。笔者认为,上交所已经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可暂时豁免科创板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从法律层面厘清科创板战略投资者持股的法律性质,要理顺规则,防止不同规则相互冲突。% ~$ Z: S B! U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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