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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6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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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2020 黄湘源:退市新规应抓紧推进和落实:退市制度甫出江湖,虽然还未必那么完善,但当务之急应该是抓紧推进和落实。该退则退、应退尽退的退市原则在退市新规一开始推进就能够持之以恒地一直得到有效落实,无疑比什么都更重要。 ■黄湘源 退市新规已正式落地生效,对于正在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当前市场来说,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快推进和有效落实,而决不能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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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C8 ]1 l+ E 退市制度甫出江湖,虽然还未必那么完善,但当务之急应该是抓紧推进和落实。该退则退、应退尽退的退市原则在退市新规一开始推进就能够持之以恒地一直得到有效落实,无疑比什么都更重要。3 e0 d" v8 \" u/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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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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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S$ ~+ @# B: Y& a) ` 退市新规已正式落地生效,对于正在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当前市场来说,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快推进和有效落实,而决不能一步三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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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强制退市类指标的一部分,交易类退市指标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同时新增了“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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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9 T8 v( A0 ~/ o 有关统计显示,截至2月1日,一大批上市公司股价正在逼近1元退市指标,其中不乏盈利可观的大市值公司,特别是一些传统行业领域比较有影响力的大型国企或民企,例如2月1日股价只有1.13元/股的包钢股份(行情600010,5 U& K! M# H2 ~ o2 P' q* K4 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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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1 N/ O/ l% c6 S)。包钢股份前三年净利润分别为2017年20.6亿元,2018年33.2亿元,2019年6.68亿元,2020年前三季度1.67亿元。尽管其业绩呈每况愈下之势,比起目前很多新的IPO上市企业似乎还要稍好一点。也许不免有人会说,假如这样的企业也要因触及“1元退市”指标而退市,岂不有点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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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像包钢这样的大市值国企或民企,即使有可能触及“1元退市”,也未必可能退市。这并不是因为其是大型国企或民企就有可能享受什么特权,而是因为退市新规本身在确定“1元退市”指标的同时,已经给这类股票提供了一项保护性限制。这也就是新增的一项“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正是这条指标,为包钢这样的大市值国企或民企提供了避免退市的保障。其实,如果非要在退市指标上体现公平原则,在确定和执行上述“1元退市”指标的同时,不妨分别设立100亿元、10亿元和1亿元等两三个不同的分类指标,按企业规模对号入座。这至少也要比现在的3亿元市值指标要合理得多,适用性也更强一些。不过,即使如此,像包钢这样市值高达515.11亿元的企业,面值即使正在逼近“1元退市”,也未必意味着已经临近退市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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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Q D- y ^% w" A 中国股市的制度问题,特别是退市制度方面的问题,套用一句古话来说,“非患寡,患不均也”。退市制度甫出江湖,虽然还未必那么完善,但当务之急应该是抓紧推进和落实,而不是刚刚才退了那么几家就迫不可待地要修改,并且还改出了一个不伦不类的ST。正是这样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不仅造就了ST的该退不退和应退不能尽退,也为臭名昭著的壳资源炒作创造和提供了数不清的机会和空间。退市制度历史上所发生的这些问题,不可谓不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一次的所修订的退市新规,虽然在很多方面已经吸取了此前的退市制度所表现出来的某些不足之处,并采纳市场的意见和建议作了具有一定建设性意义的修改,但是,不尽人意之处仍不在少数。特别是在造假违法退市和财务类指标退市等方面,接二连三的“且”字后面做文章,在表面上对退市指标做了一些细节补充的同时,反而有可能为本该到位的应退尽退设置了障碍,从而为继续利用政策设计上的某些漏洞刻意规避退市提供了不应有的方便。尽管现已付诸实施的退市新规在某些方面不免还存在某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本着一切都需要向前看的基本原则,我们也并不主张朝令夕改。已经正式颁布实施的退市新规假如非要重新像过去一样朝令夕改,非但无助于维护退市新政的严肃性,反而有可能使退市新规在执行中不知不觉地变了样。这显然不是大家所愿意看到的,相信也不应该是监管部门所愿意看到的。' `1 u0 Z$ m% Q$ r) X+ j
+ l- K/ K& u+ x/ T' i9 O5 m5 y/ c 在笔者看来,完善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加大对信息披露造假、财务造假和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固然重要,但在某些已成顽疾的退市难题一时之间还不可能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尊重市场的意志表达,让市场有可能自行选择和决定什么该退什么不该退,比一以贯之的看行政权力眼色行事更重要也更迫切得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面值退市指标既然已经确定以“1元退市”为指标,就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地另外再设置什么有可能使这个指标名存实亡的另类指标,更不应该朝令夕改。该退则退、应退尽退的退市原则在退市新规一 开始推进就能够持之以恒地一直得到有效落实,无疑比什么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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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6 V. ]+ k M6 q 尽管这几年的退市相比于此前已经加快了步伐,但按照目前这样一年十几家几十家的进度,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显然还有着不小的差距。我们有什么理由刚取得一点进步就夜郎自大起来,甚至重新回到过去那样该退不也可不退、应退而不能尽退的老路上去呢?在注册制条件下,只有让退市这个“出口”更顺畅,才有可能使“入口”更便捷的成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的重要载体,为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否则,一切的一切,岂不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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