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据贵州清镇市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显示,男子与同事在汽车店内玩闹,用高压气枪抵住同事肛门处喷气,致其多脏器损伤衰竭后死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诉。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1〕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小名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7********,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住贵州省清镇市**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1日16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清镇市**路百花新城“车缘”汽服连锁店工作时,与同事周某某在店内玩闹,趁被害人周某某在车辆副驾驶室位置擦车辆内饰时,陈某某在周某某的身后用店内的高压气枪抵住周某某肛门处喷气,导致高压气体喷入周某某的体内,周某某受伤倒地。店主杨某某遂报警,并与陈某某将周某某送至医院救治。民警得知周某某伤情转重,遂到医院抓获陈某某,后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4月8日,经清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死因系他人用高压气体冲击肛门致直肠、横结肠、胃组织被高压气体冲击、膨胀、挤压所致的腹腔内多脏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循环衰竭死亡。 另查明,2021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支付被害人家属6万元,杨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30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收条、火化证明、病历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刘某某、杨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人身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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