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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10: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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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任城区源昌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具有房地产中介经济范围包括:二手房租赁、写字楼租赁、商铺租赁、厂房租赁、商品房或私宅租赁的销售代理;这项经营范围。但是在对外宣传时,具有租房、售房、过户、贷款等业务,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九条,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属于无证经营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济宁市任城区源昌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苑街道来鹤小区商住8号楼B区Y3号营业房,但是开在高新区海亮公馆附近,还声称是连锁店,是否合规合法。
3.在该店内的工作人员没有悬挂营业执照,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该店工作人员没有持证上岗,根据《房地产经济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房地产经济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济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合格后,持证上岗。请问没有资质的人员怎么能大张旗鼓的对外宣传,做房地产买卖的业务。
5、诱导房主签订定金收据,定金由没有资质的人员个人收取,没有进入中介公司账户,资金不计入法人账户这种行为当然算是偷税漏税,这是典型的偷税漏税的做法,偷税漏税的表现形式就包括在法人账本上多列支出,不列收入,销毁账本等行为。
6、该服务中心没有房屋不具有房地产中介经济范围商品房或私宅租赁的销售代理的经营范围,超出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处罚,请进行调查做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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