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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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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男子看一家洗脚店的老板娘漂亮,就进去洗脚。双方谈好68元一个小时,但老板娘卖力给男子服务50分钟之后,男子却不给钱就走了!老板娘赶紧追出去要钱,但男子却扬言:“你拉我,我就要打你了!”老板娘无奈,只能报案!
女子小莉的洗脚店开在一条老街上,因为身材火辣,脸蛋漂亮,所以店里的生意还挺不错。当天一个男子进店以后,指定要小莉给他洗脚!小莉跟男子说一个小时要68元,男子同意点头后,小莉就开始服务!
不过洗脚按摩到50分钟的时候,小莉就跟男子说好了,让男子买单付钱!可让小莉傻眼的是,男子起来就走,没有没单的意思!小莉赶紧拦住男子,要男子付钱,但男子说买单是不可能买单的,说完一把将小莉推开,然后走出了店!
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服务50分钟没收到钱,小莉赶紧追出去拉住男子大喊,说:“这个男人按摩不给钱,大家帮我评评理阿!”
周围的人听到小莉的呼喊,都围了过来看热闹!而男子被团团围住,想走也走不掉了!
小莉见状马上报案,然后向看热闹的人吐槽男子不要脸,说自己在这条街做了这么多年的生意,还头一次见到按摩不给钱的!
后来警方赶到现场,看到小莉的穿着打扮后,先跟小莉确定有没有涉黄!小莉拿出营业执照,并且向警方保证自己这是正规按摩后,警方就跟男子确认,为什么要按摩不给钱?
男子理直气壮地说:“她说好按摩一个小时的,但从洗脚到按摩却只给我按了10分钟,我凭什么要给钱!”
小莉说自己绝 对有按满50分钟,而且还给男子的大腿也按了,加起来肯定有一个小时!
双方吵得不可开交,警方只能跟男子说,接受服务不能不买单,男子这才表示自己没有不买单的意思,只是认为自己只接受了10分钟的服务,根本没有一个小时,泡脚的时间不应该算在里面,所以自己只愿意给一半的钱,这有错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男子按摩给一半的钱,合理吗?
首先,男子来洗脚店按摩,实际上和洗脚店形成的是服务合同的关系!在按摩之前,老板娘告诉男子一个小时68元,这可以视为老板娘是合同的发起者,双方虽然没有签订纸面的合同,但口头约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老板娘承认只按了50分钟,而男子说只按了不到10分钟,现在没有监控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谁在说谎!但按照双方约定,老板娘肯定违约了,因为她并没有按满一个小时,这侵犯了男子的公平交易权!
也就是说,男子只享受了10分钟或者50分钟的服务,却让他买一个小时的单,这让男子无法接受!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所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男子有权对不公平的交易拒绝买单!按照他实际享受的服务时间去买单!
同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也属于老板娘违约在先!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老板娘没做满一个小时收人68元,也是不合理的!但男子也不应该不买单就走,在当时的情况下,男子对服务时间有质疑应该报案,让警方介入调查,而不是直接拒绝买单,否则有理变违法了!
因为逃单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接受行5至10日的政拘留处罚。
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后,男子付了34元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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