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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 1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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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济宁邹城贵和稻香村糕点吃出钢针,拖延数月拒不赔付!
网友爆料中秋节时在济宁邹城贵和龙贵超市负一层稻香村买了一盒糕点牛舌饼,在糕点里吃出一根钢针约4厘米,商家拒绝承认,并将针和剩余糕点要回,说要寄到北京做鉴定。我们消费者一直配合,等到现在,两个月了,商家的鉴定报告出不来,依然不承认是他们糕点里出现的针,拒绝赔付。我们从退一赔十的要求退步到赔付一千元,又退步到退一赔三,商家一直拒绝。贵和方说出三百元赔偿,食品监管局协调不了,终止调解。谁能给消费者一个说理的地方。
据网友的反映,这显然是食品安全问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的极大丰富,注重食品安全、倡导健康生活早已成为社会共识。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不法制售者难逃法网,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全。这既是人民群众的殷切希望,也是政府作出的郑重承诺。
为何此事最后食品监管局协调不了,终止协调?那谁能为民做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让民众“谈食色变”。这是不是也与相关部门监管不严、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经营问题有关?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和经营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索赔或要求补偿。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希望此类事件能引起重视!希望商家能够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公平、公正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国家相关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同时消费者擦亮双眼,做到诚信为本、监管到位、科学选购,杜绝任何认识偏差和执行误差,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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