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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7 16: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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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反映邹城市某养殖场存在严重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不作为
网友反映,济宁邹城市北宿镇东丁村宏河路北侧的一处养殖厂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该养殖厂非法且随意地排放废水和粪便,导致周边土地遭受严重污染,尽管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
养殖厂在其养殖棚西侧挖掘了一个用于储存粪便的大坑,并且在棚北侧自东向西开挖了一条露天的排粪水沟,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周边耕地的环境恶化。强烈呼吁相关部门能够立即采取行动,要求该养殖厂必须将储粪大坑和排粪水沟恢复为耕地原状,并且彻底停止随意排放粪便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 养殖厂在建设前,需要向当地发改委进行项目立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随后需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提交给当地环保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2、建设过程中,需按照环评报告和审批要求,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3、建设完成后,需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环保部门将对养殖厂的环保设施和环保措施进行验收,确认是否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
4、养殖厂在运营过程中,需持续执行环保标准和要求,定期进行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测,确保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5、根据国家环保法规,养殖厂需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许可证,许可证将详细规定养殖厂的环保标准和要求,以及养殖厂的环保责任和义务。
如果该养殖厂未按照上述流程取得合法的环保手续,其运营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查封等,确保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网友反映属实,这家养殖厂非法且随意排放废水和粪便,那么对周边农田、耕地和环境会造成以下影响:
- 养殖厂排放的粪便和废水中的氮、磷等营养元素及重金属、抗生素等污染物导致土壤富营养化,影响土壤结构和作物生长,危害人畜健康。
2、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或渗入地下水中,将对农田的灌溉水源造成严重污染,同时对周边的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3、排放的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对附近的农田和居民区造成空气污染,危害呼吸系统。
4、排放的大量污染物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5、病原微生物、重金属、抗生素残留等通过食物链或水源进入人体,可能会增加人类患病的风险,如肠道感染、过敏反应等。
当地的环保部门或相关的监管部门是否对该养殖厂的环保设施和环保措施进行验收?是否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
是否对该养殖厂的排放进行调查和检测?是否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和法律法规?
为何当地居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这种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是不作为还是懒政?就是这样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吗?
还请尊重村民意愿,也希望此事能引起重视!
希望邹城市环保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在接到老百姓反映的问题后,到现场实际勘察,尽快取样检测并给出反馈,依法调查清楚并做出处理。要让群众利益无小事这句话体现在行动上,而不是只停留在口头上!
环保、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养殖厂的执法检查,核实其排放行为是否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该养殖厂立即停止非法排放行为,对储粪大坑和排粪水沟进行清理和封堵,防止进一步的环境污染。同时,应要求养殖厂对已受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其耕地功能,必要时进行土壤修复和生态恢复。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长效监管机制,包括定期检查、监测和评估养殖厂的环保行为,确保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鼓励和指导养殖厂采用环保的粪便处理技术和管理方法,如粪便资源化利用和封闭式储存等。
同时,也提醒养殖业和广大公众,环保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共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环保技术和管理方法,才能实现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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