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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以案释法—网络暴力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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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08:37:18 来自手机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2024年6月,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因补偿款判决事宜心生不满,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辱骂文字作品以泄私愤,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对受害人造成负面影响。太白湖公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互联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上言行,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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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08: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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