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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居民大病保险最高可报45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2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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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5 10:01:34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昨日从市社保局采访得知,我市对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5万元。与往年不同的是,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含住院、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分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费用;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等。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联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就医)治疗,大病保险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结算; 不能即时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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