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11|回复: 1

[交通出行] 济宁市5人终身禁驾,均涉肇事逃逸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5-5 10:08:14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昨日,济宁市交警支队公布2016年第二批终身禁驾名单。这5名驾驶员均为男性,且均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最大的39岁,最小的26岁;驾龄最长的长达11年,最短的仅一年。

    本次禁驾名单中的驾驶人杜井昌在2015年9月23日,驾驶车号为鲁HFY86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河路凯赛大桥时,与蔡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蔡某重伤。事故发生后,杜井昌驾车逃逸。经调查,杜井昌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且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杜井昌被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杜井昌,男,31岁,驾龄11年,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冯昌频,男,32岁,驾龄1年,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刘海涛,男,39岁,驾龄3年,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缓刑三年。

    白振南,男,26岁,驾龄5年,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汝欢,男,35岁,驾龄8年,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终身禁驾有以下两条法律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意味着驾驶人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能驾驶机动车。被终身禁驾者将被录入驾驶人管理黑名单,如驾车上路将被按照无证驾驶处罚。


发表于 2016-5-5 10:25:27 |
济宁牛人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联系电话:0537-2311005|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网站地图

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 鲁ICP备 18028751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鲁)-经营性-2022-0209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 (鲁)职介证字[223]:第08120014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GMT+8, 2026-5-6 14:38, Processed in 0.069532 second(s), 24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2001-2026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