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召开,该草案新增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专项配套费,并对综合配套费进行改动。其中明确规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这意味着,市民在购买房屋后有望不用缴纳供电、供水、供气、天然气等开户费用。 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者 收取或变相收取开口费 该草案实施后,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临时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养(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公厕、垃圾站(台)等市政公用设施,小区内市政配套设施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回迁安置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免收综合配套费。 燃气设备费按户收取 多层3000元、高层3150元 “燃气按户收取燃气设施安装设备费,多层住宅(户外挂表)按3000元/户、高层住宅按3150元/户收取,包括加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费用。”参会人员说,对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9.8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6元征收,专项配套费供水、供热、供电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3.8元征收。对于不采用集中供热的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免收供热专项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其中,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桥梁等重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以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以及规划红线内城市供气、供电设备的配套建设专项资金。 凡在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部分工厂企业按建筑面积收费 对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3元征收。对工业企业非生产经营性用水、用热、用电的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3.8元征收;供水专项配套费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的工业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征收;建筑面积在5万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征收;日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不高于该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成本的标准征收,具体征收金额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与供水经营单位协商确定;供气专项配套费按照日用气量每立方米不高于260元的标准征收,具体征收金额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与供气经营单位协商确定;供热专项配套费按照每小时用热量每吨不高于40万元的标准征收,具体征收金额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与供热经营单位协商确定。供电专项配套费由供用电双方商定供电方式据实结算。 此外,对服务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6元征收。对服务业生产经营性、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分别按照本办法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性、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规定标准征收。 不缴费不予核发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 建设项目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与相应专业经营单位签订配套工程建设协议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应缴专项配套总额的20%,在配套工程施工前缴纳80%。 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以及建设项目附属设施等非商业用途的,不缴纳综合配套费;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非商业用途的,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违反该办法(草案)规定,擅自征收、变相征收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各县(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审核,以下单位免收综合配套费 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养(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 城市公厕、垃圾站(台)等市政公用设施,小区内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回迁安置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