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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 济宁兴业银行拿公用场地作为单位停车场,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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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8:33:25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居住在冠亚,经常去吴泰闸路兴业银行旁边的早点铺子去吃早餐,但是就是在最近,我发现原来能停车的公用场地被兴业银行当成自己的自留地了,这个楼分布着很多单位,但偏偏就是兴业银行吊能,离杆子、按橛子,这样看来,兴业银行也没有考虑便民利民了,银行不能光为人民币服务,还要为人民服务!?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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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了一下交警的伙计,他们说兴业的做法是违规的。
早在199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第六条就明确指出,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还有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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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济宁市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而对于违反者,第三十二条指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请依法查处这个乱建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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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12: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qqyouth 发表于 2017-4-19 08:43
关键是不知道怎么举报,比如附院停车那样,举报也没用啊,110?

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杨同霞 王胜勇)4月16日,济宁市城管执法支队三大队在红星西路专项整治非机动车量违规停放执法过程中,对一乱停乱放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了当场处罚。这是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城管执法部门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s0 x1 @7 z1 x

电动三轮车主吴某连续几天将车辆停放在原本很窄的人行道上,并且占压盲道,造成人为拥堵,执法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并劝导吴某将车辆停放在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内,吴某都不予配合,并以种种理由推脱。4月16日下午,执法队员在红星西路执法巡查中,发现吴某仍将电动三轮车随意停放在人行道上,对执法人员的宣传“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执法人员依据《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吴某处以人民币五十元的罚款。0 l% Z% c9 n8 E: s2 Z. 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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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济宁市城镇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乱停乱放。违反前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济宁市城管执法支队呼吁广大市民,共创文明城市,营造和谐家园。希望每一市民都能从身边小事做起,为文明城市创建贡献力量。


这个事情和报道的这个是一类,都可以按照《济宁市城镇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某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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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9: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qqyouth 发表于 2017-4-19 08:43
关键是不知道怎么举报,比如附院停车那样,举报也没用啊,110?

    依据201711日起施行的《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结合、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所;不得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所的,或者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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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9 09: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fertc 发表于 2017-4-19 09:03
依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

还有这个哩,这样的话济宁他妈的一些单位,奶奶滴画地圈钱,方便自己,坑害百姓,多了。让他们麻痹的看看《人民的名义》,重温什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去,济宁组织部,纪委,都看看有哪些单位这么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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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8: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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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8: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有点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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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9 08: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不知道怎么举报,比如附院停车那样,举报也没用啊,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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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8: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共青团路新体育馆对面,一大块也让亿维数码圈起来了当停车场,不知道那块地方是属于商家的还是公共场所。
当然要是属于商家的土地无可厚非。要是属于公共场所的话就太可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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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9 09: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二城市 发表于 2017-4-19 08:59
共青团路新体育馆对面,一大块也让亿维数码圈起来了当停车场,不知道那块地方是属于商家的还是公共场所。
...

就是,亿维还好,路边停的话,也没贴条的,里边也不收费,就是丫的新手太难捣鼓了,地方太小,不如停新体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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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9: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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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9:03: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性质上没有改变啊,就是停车。人家也是大楼的租赁户的,也是贡献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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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9: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qqyouth 发表于 2017-4-19 09:01
就是,亿维还好,路边停的话,也没贴条的,里边也不收费,就是丫的新手太难捣鼓了,地方太小,不如停新体 ...

共青团路划有停车位。

你说的这种现象是普遍现象,很多小商家也会把自己门市前面的一两个停车位自己锁起来或者放障碍物。
因为影响小,打游击,确实不好管理,但像这种大规模占几十个停车位的,毕竟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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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9: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fertc 发表于 2017-4-19 09:03
依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这个好,这个好,让银行拿出2W元请大家吃个地摊,龙虾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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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9: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fertc 发表于 2017-4-19 09:03
依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这个好,这个好,让银行拿出2W元请大家吃个地摊,龙虾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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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9 09: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二城市 发表于 2017-4-19 09:04
共青团路划有停车位。

你说的这种现象是普遍现象,很多小商家也会把自己门市前面的一两个停车位自己锁 ...

就是也,也没人管,是不是城管负责这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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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9: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qqyouth 发表于 2017-4-19 09:07
就是也,也没人管,是不是城管负责这块?

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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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9 09: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fertc 发表于 2017-4-19 09:11
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城 ...

城市管理部门这个单位可是够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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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9 09: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fertc 发表于 2017-4-19 09:11
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城 ...

城市管理部门这个单位可是够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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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11: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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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15: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初拍地的时候,是包括前面的空地的 。规划要求预留,人家为了自己办公营业要求,这样圈起来也是没办法。圈起来是水务集团的问题。但是应该对外开放,收费即可。这样既解决了停车问题,又提高了车辆流动性。大城市都是这样做的。没办法的事,停车场建设太落后了。看看武汉济南一年多增加上万个停车位,就非常艳羡。咱们应该大举建设立体停车场。建设好了更要加大处罚乱停乱放的行为。大家都要习惯交不起钱就不要买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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